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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师范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包头师范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包头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主要包括身体检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填发学生证,正式取得包头师范学院学籍。入学资格复查有疑问或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当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提交复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未按规定缴费者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在缴纳学费后应到所属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院要及时将学生报到情况报教务处、财务处备案。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普通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升本标准学制为二年,学生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缩短或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标准学制为四年的普通本科学生在校时间为三至六年,标准学制为二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校时间为二至三年。不论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本科学生,毕业时学制均以四年计。

(一)学业成绩优秀、表现突出,有可能达到提前毕业要求的本科生,可在第五学期的11月向学校提出提前毕业申请。

(二)因学业或其他原因,在四年内不能完成学业的本科学生,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至六年,并按当年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因学业或其他原因,在二年内不能完成学业的专升本学生,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至三年,并按当年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一年预科学习后,根据学生自愿或考试成绩,进入各本科专业学习。因学业或其他原因,在四年内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至六年,并按当年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五)转专业学生经批准可转入同一年级或低一年级学习,并按转入专业学分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六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并按一定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由教学秘书登记备案。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第七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学院院长批准。

学生一般不允许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学院院长批准。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班主任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院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各学院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当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当休学。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应当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分类与选课

第八条  课程分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必备的基本素质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必修课程的学分占本专业总学分的70%。

选修课程是指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和学力选择的修读课程。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学生可选择本专业的选修课程及其它专业的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作为选修课程。选修课程的学分占本专业总学分的30%。

第九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实行选课制,所修读的课程必须经过选课。只有经过选课确认的课程,方可参加考核。

学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以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来选定每学期修读的课程。

(一)学生选课采取专业优先原则,即学生选择本专业的课程有优先权。

(二)有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必须修读先行课程。

(三)选课人数不足30人(特殊专业另定),原则上不予开课。

(四)学生可跨学院、跨专业选课。

第十条  第一学期一般不进行选课,学生按统一排定的课表学习,自第二学期起学生进行选课。

第十一条  每学期第15周前,学院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开设课程的课程大纲、任课教师情况、课程的学时、学分数及课程安排表。选课分为第一轮选课、第二轮选课、补退选课三个阶段,具体时间以教务处的选课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在教学空间允许和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学生可不经选课而旁听各专业的课程(有特殊要求的实践、实验等课程除外),但旁听生不允许参加课程的考核。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课程考核合格者,即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记入成绩库,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包括笔试、口试、实验操作等。课程的考核方式由开课学院审批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考查课程应以学生平时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专题论文、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等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综合确定该课程总评成绩。

第十五条  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一般平时成绩不超过15%,期末成绩不低于85%,如变更该比例,应报请教务处批准。各学院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可根据课程性质不同,采用百分制、五级制和二级制方法进行。凡考试课成绩(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均采用百分制记,百分制成绩低于60分者,其等级成绩直接转化为F;百分制成绩大于等于60分者,由电脑排序,然后按名次比例转化为等级成绩。相同成绩者,取相同等级成绩。转化办法如下:

等级成绩

名次比例(M)

A

M≤10%

A-及以上

M≤30%

B+及以上

M≤45%

B及以上

M≤60%

B-及以上

M≤80%

C+及以上

M≤90%

C及以上

M≤100%

D

补考及格

F

不及格

注:名次比例=名次/及格人数

考查课程,教师在遵循上述比例的基础上,可直接给出等级成绩。个别课程可以采用P(合格)和F(不合格)二级制记分,但不算绩点。

实习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采取A(优)、B(良)、C+(中)、C(及格)、F(不及格)五级制记分,实习成绩中A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毕业论文成绩中A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

采用相同试卷考试的科目,以参加该课程考试学生作为整体,对总评成绩进行排序给予等级成绩。

第十七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生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是衡量学生能否获得毕业资格的依据。学生的课程成绩达到或超过60分,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学分绩点包含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一)课程学分绩点是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转换为绩点,再将绩点乘以学分数,得出该课程学分绩点。

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数×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即: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二)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等级成绩

绩点

A

4

A-及以上

3.7

B+及以上

3.3

B及以上

3

B-及以上

2.5

C+及以上

2

C及以上

1.5

D

1

F

0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课者,由体育教研部审核,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安排保健课。保健课考核合格即取得体育课成绩,成绩记载为合格。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不宜参加军事训练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予参加,但理论部分不能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学院及任课老师申请缓考,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因病申请缓考应有校医院诊断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批准缓考者,可与本年级该课程的补考学生一起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并注明“缓考”字样。

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旷课、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学生在课程修读中,未经批准,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缺课”,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二)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三)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受到作弊及以上处分,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载,计入学分绩点统计,并取消补考资格。确有悔改表现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重修考试。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创新学分。学生发表的作品、论文、成果或表演、设计等获自治区级或以上奖励(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两名以上(包括两名)专业教师推荐,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并确定相应成绩等级,学校批准,原则上可以免修2个学分的相关专业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并予以成绩注册。每个学生的创新学分最多为4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包括转学、联合培养、出国学习、借读)学分由修读学校教务处提供,经我校相关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对已取得的全部学分或部分学分予以认可并注册。

第二十三条  本校各学院之间同一层次不同专业之间的相同或相似课程,在学分数、教学要求等方面基本相同者,转专业时应互相承认学分。互认学分由转入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补考、重修与免修

第二十四条  必修课程成绩不合格,可参加补考,也可选择重修。每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补考及格,其等级成绩记为“D”。 考试作弊者、旷课和旷考者不准参加补考。

第二十五条  选修课程不合格,可选择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第二十六条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考试作弊者、旷课者和旷考者必须重修。

(一)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按实际成绩确定成绩等级后予以注册,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二)重修次数不限,以取得的最高成绩注册。

(三)由于课程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的变化,导致出现重修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等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时,以最新的课程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重修和考核。

(四)如重修与现学课程时间冲突,学生可以提出申请,通过自修方式来修读,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平时测验、期中考查和期末考试。

(五)学生重修应在每学期第10周前向开课学院提出下学期重修课程的书面申请。

(六)重修者必须缴纳重修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已修读的所有课程考核合格,且对拟申请免修课程的知识与技能等方面的掌握已达到该课程的教学要求,可申请该课程的免修。

(一)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导师和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二)学生可直接参加免修课程的期末考核。

(三)学生免修课程的考核绩点≥3.0时,学分予以注册,否则不予注册,视为未修。

(四)免修课程须按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八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马列主义理论课、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等不得免修。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所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不能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条  校内转专业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拟转出学院院长签字和拟转入学院考核,拟转入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备案,学校批准后可允许转专业。转专业手续应在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二)区内院校之间转学的学生填写《内蒙古地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4份),跨省区转学的学生填写《跨省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5份)。同时需附高考录取名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教务处印章)、所在学校已学成绩单(须加盖学校教务处印章)、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

(三)区内转学由转出、转入学校在《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确认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后,转出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及本科进入三年级的;

(二)未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申请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的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跨学科类别的;

(六)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或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获准转学(专业)后(含经批准由外校转学至我校),执行转入专业相应年级的专业培养计划。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学分应予补修;不符合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可酌情转为选修课学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时间2年以上方具有申请休学资格(因患病不能坚持学习除外)。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但累计入在校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或本人申请学校认可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经家长签字,班主任和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四)学生参军,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止。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所在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相应班级。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一)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以“T”值与“M”值的比较作为学籍处理依据,当 “M”≤“T”时,作退学处理。

“M”=学生已获得的有效学分/获得有效学分所修读的学期数。

“T”=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弹性学制的最大学期数;

即:T文 = 145学分/12学期 » 12学分/学期

T理 = 160学分/12学期 » 13学分/学期

T艺术、外语 = 165学分/12学期 » 14学分/学期

在修业年限内,最后一学期“T”值不受本条限制;实践环节的学期“T”值不受本条限制。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七)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院应当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可准予提前毕业。需要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第五学期的第十一周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经学校审批后可准予提前毕业。

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于新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可准予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后未达到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不及格课程虽经重修仍不及格,本人未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的;

(二)所获得的学分数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本人未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的;

(三)在规定最长学习期限内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第四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业不满一学年者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第四十五条  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包头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的;

(二)在校期间受到非考试违纪记过及党团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经教育半年以上尚无悔改表现的;

(三)未修满毕业规定要求学分的;

(四)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且再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违纪处分的;

(五)毕业论文(设计)和教育实习、专业实习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六)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十七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在规定时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上报教育部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校规校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当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包头师范学院有关学生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积极开展课外素质拓展活动,并进行量化考核记入学分。学生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课外素质拓展活动具体考核管理办法参照《包头师范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课外素质拓展学分制度实施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依据《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一)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论,具体参照《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二)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和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和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于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生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具体办法参照《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规定》、《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必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学校不发给学习证明。

关于学生对处分决定的申诉处理,参照《包头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 包头师范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 包头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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