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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包头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配合我校完全学分制的实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养成科学的学习方法,确立合理的成才目标。帮助学生更好地选课和学习,培养知识结构合理、个性和特长充分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我校决定自2011级新生开始全面实施导师制。实施办法如下:

      一、导师的任职资格

      担任本科生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㈡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教书育人,爱岗敬业。

      ㈢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熟悉教育规律,了解学分制的运行机制,熟悉本专业的教学计划,知识结构合理,专业水平较高,有一定教学经验、学生工作经验及组织活动能力。

      ㈣凡我校教师、研究人员或管理干部(原则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均有资格和义务担任本科生导师。   

      二、导师工作职责

      导师职责主要包括:

      ㈠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学生,注重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中华民族精神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

      ㈡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养成科学的学习方法,确立合理的成才目标。

      ㈢帮助学生了解学分制本科教学计划的指导思想、总体框架。帮助学生掌握课程之间以及相关学科之间的关系,指导学生了解学科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的基本情况、发展动态、社会需求等,帮助学生对所学专业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认识,对学生选课、专业或专业方向选择以及学生参加专业学习和课题研究等进行指导。

      ㈣关心学生的学习进程,审批学生的选课单,并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引导学生处理好学习的质和量的关系,以避免学生随意选课和凑学分等不利于学习的行为。

      ㈤采取集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期初、期中、期末对学生进行三次集中指导,平时有针对性的开展个别指导。

      ㈥注意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学业进展情况及素质培养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并及时将掌握的重要情况向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三、导师聘任及待遇

      ㈠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开始配备导师,导师的配备由学院导师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第二学年根据学院师资状况、学生专业兴趣对导师的配备情况进行调整,原则上实行师生双向选择,由学校和学院向学生公布导师名单和导师的基本情况,通过召开师生见面会等形式,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和发展要求选择导师,导师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选择学生。

      ㈡导师的任期一般为二年,要保持相对稳定性,无特殊情况,个人不得中止导师工作。每位导师指导学生名额由各单位酌定,原则上不超过15人。

      ㈢担任学生导师的教师计入相应的教师工作量,发放一定的岗位津贴,经费由学校统一划拨。

      导师指导一名学生的工作量计算分值为1分/次(一学年不超过10分),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指导的学生数、指导学生的次数、学生评估意见和导师小组评估意见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系数1.5)、良好(系数1.2)、中等(系数1.0)、差(系数0.5)和零(系数0)等5个等级。

      计算公式为:教学工作量=指导学生数×工作量分值(1分/次/人)×指导学生的次数×评价等级系数。

      四、导师的管理与考核

      ㈠学校成立本科生导师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科生导师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实施措施,定期就导师工作的岗位审核、培训、考核、评优等进行研究部署。教务处、学生工作部、人事处组成本科生导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导师制的组织落实。

      ㈡各学院要成立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具体负责本科生导师的选聘、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组织导师定期开展工作研究和交流。

      ㈢导师由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要全面考虑导师在任期内的德、能、勤、绩,考核结果记入教师档案,作为评优、晋级、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㈣几名导师可按年级组成一个导师组,每个导师组可推选经验丰富、工作负责的同志担任导师组组长。导师组应定期例会、通报信息、交流情况,并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工作。

      ㈤学校对在考核中获优秀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导师中止聘任,不允许参加当年的评优;对犯有错误者要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及时补聘新导师。

      ㈥导师制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人格魅力、知识结构和创新实践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担任导师的教师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导师的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理论水平和教育管理能力。

      五、其他

      各学院根据自身情况拟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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