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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包头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士学位按下列门类授予:文学、理学、历史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工学、艺术学。

      第三条 学士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初审和推荐工作由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

      (一)学校学位委员会成员由校长、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院长组成。学位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教授应占半数以上,任期三年。学位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

      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数为5—7人,由本学院行政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任期为三年。

      (二)学校学位委员会职责

      1.制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2.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

      3.审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审定因未达到授予条件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

      6.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7.了解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准备工作的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三)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核本学院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及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等材料;

      2.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有关材料;

      3.向学校学位委员会反映本学院学士学位初审和推荐工作有争议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4.做好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四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位委员会秘书长兼任,主持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和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合格,取得本专业所规定的总学分,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

      3.基本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从事专门技术工作、基础教育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受到非考试违纪记过及党团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经教育半年以上尚无悔改表现者;

      3.未修满毕业规定要求的学分者;

      4.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且再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违纪处分者;

      5.毕业论文(设计)和教育实习、专业实习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6.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条件和补授学士学位条件

     (一) 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后再未受到其它处分的毕业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5月底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复审,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批准后,恢复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1.学业成绩优秀获自治区级或以上表彰者;

      2.本年度考取研究生者;

      3.本年度考入部队工作者;

      4.有特殊贡献者。

      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后再未受到其它处分且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毕业生,在自愿的原则下,于5月底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延期一年毕业,并于次年4月向教务处递交补授学士学位申请,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补发时间和学士学位补授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毕业当年未向学校递交书面申请的毕业生,只发毕业证书。

   (二) 毕业补考成绩不合格的毕业生,于6月底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批准后,恢复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考试成绩仍不合格的毕业生,可在毕业离校前向学校递交重修申请并进行选课,参加下学期的学习和考试。重修成绩合格后,于次年5月底前向教务处递交补授学士学位申请,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补发时间和学士学位补授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毕业当年没有提出重修申请者,只发结业证书。

   (三)学分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且差4学分以下(含4学分)的毕业生,可在5月底前向学校递交免修考试申请,于6月底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批准后,恢复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无法参加考试者,学生本人需在毕业离校前向学校递交承诺书,承诺在下学期进行选课并完成学业。学校可先行予以毕业注册和学位注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代为保管,成绩合格后,向学校申请领取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学分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且差4学分(不含4学分)以上的学生,必须在毕业离校前向学校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下学期继续修读。成绩合格后,于次年5月向教务处递交补授学士学位申请,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补发时间和学士学位补授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毕业当年没有提出免修考试申请或继续修读申请的毕业生,只发结业证书。

      第七条 学士学位申请与授予程序

    (一)凡符合本细则所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要求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学士学位。

    (二)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及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向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

    (三)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分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其材料进行审查。

    (四)学校学位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查结果进行审议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且应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第八条 对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公布不授予原因。

      第九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果发现并核实确认是错授或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规定的,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撤消其学位,并追回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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