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规定
为了进一步严肃考纪考风,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考试(含全校各类课程的考试、测验、考查、体育达标测验、基本功过关测试 、专升本选拔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国家外语等级考试等)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行为。
㈠将非考试必备物品(如移动电话、寻呼机、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试场或携带复习资料、教材等进入试场,在考试开始前未按清场要求交出;
㈡对自己的试卷管理不严,给他人造成可乘之机;
㈢要求监考教师解释题意、判断答案正误;
㈣交卷后,在未交卷人桌前滞留;
㈤答卷中途擅自离开试场后,经监考教师劝阻仍执意返回考场答卷;
㈥不按时交卷或借故拖延交卷时间;
㈦不听监考教师指挥调遣者,无故或借故与监考教师争吵;
㈧有妨碍考试正常进行的其它言行;
㈨其它违犯考场纪律者。
第二条 考试(同第一条)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行为。
㈠将小抄攥在手里,或将小抄、资料、笔记、讲义压在试卷下面者;
㈡在考试过程中,偷看有关书籍、材料,夹带纸条或其它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东西;
㈢传递纸条,提供者和接受者均被视为考试作弊行为;
㈣偷看邻近同学考卷;
㈤在考试时间内,用手势、口头等方式告诉他人答案;
㈥在考试时间内,翻查手机、电子记事本等,即使查阅内容与考试无关,亦视为作弊行为;
㈦交卷时,乘机对答案者;
㈧有意摊开自己的试卷,为偷看者提供方便;
㈨传递写有试题答案信息的纸条或试题答案;
㈩考试结束时,未经监考教师许可,私自将试卷带出考场,一经查实,以作弊论处。
(十一)考试结束后,若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有作弊行为者,一经查实,亦以作弊论处。
(十二)考试后以各种手段要求老师提高分数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亦以作弊论处。
(十三)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考试(同第一条)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严重作弊行为。
㈠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㈡互换试卷;
㈢抢夺他人试卷或强迫他人为其提供答案信息,或试卷被他人强行拿去,但不举报;
㈣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㈤使用通讯设备接收、传递、查阅与考试相关资料或试题答案;
㈥组织作弊;
㈦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