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我校2011年9月从2011级学生开始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课为机制,以学分和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的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和资格的弹性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包头师范学院本科各专业。
第二章 学分与绩点
第四条 学分是反映学生学习课程量的计算单位。
第1款 原则上以完成课堂讲授18学时的课程量为1个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18学时为1学分。专业实习、教育实习、专业见习、专业考察等按周计算,每周为1学分。具体安排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规定为准。
第2款 学生修读总学分实行附加学分制。学生在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外,还应修满规定的附加学分方能毕业。各专业应修读最低学分:文科类专业为145学分,理科类专业为160学分,外语、艺术、体育类专业为165学分。附加学分:非艺术类专业附加学分10学分,艺术类专业附加学分8学分。
第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总体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生学业与学籍管理的依据。
第1款 总评成绩采用等级制记分。考试课程期末先由教师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给出百分制的总评成绩。百分制成绩低于60分者,其等级成绩直接转化为F;百分制成绩大于等于60分者,由电脑排序,然后按名次比例转化为等级成绩。相同成绩者,取相同等级成绩。转化办法如下:
等级成绩 |
名次比例(M) |
A |
M≤10% |
A-及以上 |
M≤30% |
B+及以上 |
M≤45% |
B及以上 |
M≤60% |
B-及以上 |
M≤80% |
C+及以上 |
M≤90% |
C及以上 |
M≤100% |
D |
补考及格 |
F |
不及格 |
注:名次比例=名次/及格人数
对考查课程,由教师直接给出等级成绩,但要遵循上述比例。个别课程可以采用P(合格)和F(不合格)进行记分,但不算绩点。
实习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采取A(优)、B(良)、C+(中)、C(及格)、F(不及格)记分,但实习成绩中A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毕业论文成绩中A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
采用相同试卷考试的科目,以参加该课程考试学生作为整体对总评成绩进行排序给予等级成绩。
第2款 学生学习的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等级成绩 |
绩点 |
A |
4 |
A-及以上 |
3.7 |
B+及以上 |
3.3 |
B及以上 |
3 |
B-及以上 |
2.5 |
C+及以上 |
2 |
C及以上 |
1.5 |
D |
1 |
F |
0 |
第3款 学分绩点=课程的绩点 ´ 该课程的学分数。
第4款 平均学分绩点 = 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 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第三章 修业年限与学籍
第六条 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允许学生在3-6年内完成学业。
第七条 学生在读期间,由于正当原因,可申请休学1-2年,学籍予以保留。
第1款 因患病不能坚持学习除外,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时间2年以上方具有申请休学资格。
第2款 以学年为单位,学生最多可申请休学2次,累计时间最多2年。
第3款 学生休学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导师和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入校均需进行注册。学生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学分,且思想品德、健康状况合格,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准予毕业。符合《包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中途退学者,作肄业处理,提供已修课程学分证明。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以“T”值与“M”值的比较作为学籍处理依据,当 “M”≤“T”时,作退学处理。
“M”=学生已获得的有效学分/获得有效学分所修读的学期数。
“T”=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弹性学制的最大学期数;
即:T文 = 145学分/12学期 » 12学分/学期
T理 = 160学分/12学期 » 13学分/学期
T艺术、体育、外语 = 165学分/12学期 » 14学分/学期
第1款 在修业年限内,最后一学期“T”值不受本条限制。
第2款 实践环节的学期“T”值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一条 在学习年限内,退学学生不予保留学籍,并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章 课程分类及选课
第十二条 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类。
必修课程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该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及必备的基本素质。这类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程。必修课程的学分应占本专业总学分的70%。
选修课程是指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学力选择的修读课程。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学生可选择本专业的选修课程及其它专业的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作为选修课程。选修课程的学分应占本专业总学分的30%。
学生修读课程实行选课制,所有修读课程必须经过选课。
第十三条 在导师的指导下,以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学生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组合每学期的修读课程。
第1款 有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须修读先行课程。
第2款 选课人数不足30人(特殊专业另定),原则上不予开课。
第3款 学生可跨学院、跨专业选课。
第4款 学生选课采取专业优先原则,即学生选择本专业的课程有优先权。
第十四条 考虑到新生入学的实际情况,第一学期一般不进行选课,学生按统一排定的课表学习;自第二学期起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
第十五条 每学期第15周前,各学院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开设课程的课程大纲、任课教师情况、课程的学时、学分数及课程安排表。选课分为第一轮选课、第二轮选课、补退选课三个阶段,具体时间以教务处的选课通知为准。
选课是获得学分的前提,只有经过选课确认的课程,方可参加考核。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注册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所选读课程,均需进行考核并注册。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经过选课修读获得的所有学分均予以注册。
第1款 若学校与其他院校签有学分互认协议,则在其他院校修读的学分按协议的有关规定予以注册。
第2款 学生的学分认定须提供修读学分学校教务部门的成绩登记表,由各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对已取得的全部学分或部分学分予以注册。
第3款 转学(转入)、转专业、联合培养、出国学习、借读等学生的学分认定参照本条第2款执行。
第4款 本校各学院之间同一层次不同专业之间的相同或相似课程,在学分数、教学要求等方面基本相同者,互相承认学分。互认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院长同意,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在教学空间允许和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学生可不经选课而旁听各专业的课程(有特殊要求的实践、实验等课程除外),但旁听生不允许参加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条 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学校设立创新学分。学生凡在自治区级或自治区级以上发表作品、论文、成果或表演、设计等获自治区级或自治区级以上奖励(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等),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至少两名专业教师推荐,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并确定相应成绩等级,学校批准,原则上可以免修2个学分的相关专业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并予以注册。每个学生的创新学分最多为4学分。
第六章 重修与免修
第二十一条 考试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可以参加补考(每门课程只可参加一次补考),也可以选择重修,补考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可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第二十三条 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按实际成绩注册,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已注册学分的课程可以重修,以取得的最高成绩注册。
第二十五条 重修次数不限。
第二十六条 由于课程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的变化,导致现重修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等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时,以最新的课程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重修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已修读的所有课程考核合格,且对拟申请免修课程的知识与技能等方面的掌握已达到该课程的教学要求,可申请该课程的免修。
第1款 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导师和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2款 学生可直接参加免修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3款 学生免修课程的考核绩点≥3.0时,学分予以注册,否则不予注册,视为未修。
第4款 免修课程须按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八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马列主义理论课、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等不得免修。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可申请转学或转专业,转学参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允许申请转专业。
第1款 学生确有所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第2款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3款 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拟转出学院院长签字和拟转入学院考核,拟转入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二条 办理转专业手续应在第二学期开学后2周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况不允许转专业。
第1款 在校修读时间未达到1学期或超过4学期。
第2款 跨大类转专业者。
第3款 无正当理由者。
第八章 收费与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修读本专业的学费。
第三十五条 学分收费标准:把按专业教学计划确定的标准学习年限所需总学费平均分解到每个学分。
第1款 重修课程以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2款 学生修读总学分数超过修读专业规定的最低学分应按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3款 学习年限超过4年(不含休学)者,按当年选课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六条 凡由于学生本人原因导致退学、退选、退专业等,已缴学习费用不予退回。
注:收费标准及实施办法以自治区教育厅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学校以前的规定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如与国家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新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实施过程中发生而本细则未说明之情况,经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提出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最终裁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