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管理学院科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我院教师的科研积极性,促进我院科研工作水平,多出成果,提高我院在学校及自治区学术界的学术地位,加强我院学科建设,逐步完善我院的科研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管理条例是在包头师范学院下发的科研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及我院科研工作的特殊性制定的,如有与学校条例冲突的,以学校条例为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三条 为配合学校、学院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学院、各系要积极支持、鼓励教师申报,经申报人提出,各系可组织相关教师对申报人申报的课题进行指导,旨在帮助申报人做好课题论证,申报工作。对我院教师同时申报相同或相近的课题,学院将组织论证、筛选较好的上报,或鼓励合并集体申报,以利提高申报课题的中标机会。鼓励教师以课程群为方向,凝聚科研学术方向,为争取高层次课题、完成重大项目,加强我院学科建设奠定基础。
第三章 科研管理
第四条 为配合学校科研管理工作,有课题的教师,必须适时做好课题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结题报告,对公开发表的论文及取得的其它科研成果要求适时登记、备案。
第五条 对有纵向政府、学院课题,经费在5千元以上为本院教师主持的,以及横向课题经费在1万元以上的教师,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院可适当减少教师教学任务,支持课题主持人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考察和参加相关重大学术活动,以利课题完成。
第六条 为鼓励科研业绩突出及高学历的教师从事其专业方向的科研活动,原则上在该教师完成学校规定教学任务的情况时,不再增加其他教学和实习任务。
第七条 凡教授、副教授、硕士及以上学历教师,至少每二年内面向全院师生作一次学术报告或讲座。凡外出进修一学期以上教师,进修回来需作一次学术报告或讲座,鼓励年青教师作学术报告或讲座。
第八条 为调动广大教师科研积极性,在学院经费许可情况下,给以业绩突出者奖励。参照学校其他学院奖励标准。科研奖励优先考虑团队和课题组。
第九条 高校教学与科研并重,针对我院实际,在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升的基础上,加强科研尤为必要。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研、科研工作。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二年内应主持或独立完成一次教研或科研任务,或在省级学术刊物发表二篇以上教研或科研论文,或一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中级职称的教师,二年内要参加或独立完成一次教研或科研任务,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二篇以上教研或科研论文。三年聘期内不能完成科研任务的教师,经教授委员会考核审议,酌情减少教学工作的安排或暂停教学工作,以便于有更多精力投入科研工作。若停课一年仍不能完成科研任务的,建议学校调整岗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3年4月12日